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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申办程序

1、领取有关表格;2、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;3、发给《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受理通知书》;4、审查材料和实地审查;5、核发《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》,报省卫生厅或省中医管理局备案,或发给《设置医疗机构驳回通知书》;6、提交医疗机构建筑设计,经审查同意后施工建设。

(二)申办范围

受理申请设置100-499张床位的综合医院,不满200张床位的专科医院、中医医院、中西医结合医院、民族医医院、康复医院、疗养院、妇幼保健机构;及以上医疗机构附设的医疗网点或分支机构;省卫生厅规定的其他有关医疗机构等设置审批。

(三)所须材料

1.《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》;2.设置可行性报告;3.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;4.资信证明;5.设置人的有关证明材料;6.两个以上法人(个人)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,应提交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;7.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。

(四)法律依据

1.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;2.《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〉实施细则》;3.《山东省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〉实施办法》等。

(五)承诺时限

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符合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,30日内完成现场审核,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设置或不批准设置的书面答复。

(六)收费标准

1、101至499张病床者:5000元;2、100张病床及以下者:1500元;3、不设病床者:500元。

(七)收费依据

山东省物价局、财政局鲁价涉发[1996]115号文件。
 
 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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