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申办程序
1、领取有关表格;2、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;3、发给《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受理通知书》;4、审查材料和实地审查;5、核发《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》,报省卫生厅或省中医管理局备案,或发给《设置医疗机构驳回通知书》;6、提交医疗机构建筑设计,经审查同意后施工建设。
(二)申办范围
受理申请设置100-499张床位的综合医院,不满200张床位的专科医院、中医医院、中西医结合医院、民族医医院、康复医院、疗养院、妇幼保健机构;及以上医疗机构附设的医疗网点或分支机构;省卫生厅规定的其他有关医疗机构等设置审批。
(三)所须材料
1.《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》;2.设置可行性报告;3.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;4.资信证明;5.设置人的有关证明材料;6.两个以上法人(个人)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,应提交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;7.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。
(四)法律依据
1.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;2.《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〉实施细则》;3.《山东省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〉实施办法》等。
(五)承诺时限
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符合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,30日内完成现场审核,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设置或不批准设置的书面答复。
(六)收费标准
1、101至499张病床者:5000元;2、100张病床及以下者:1500元;3、不设病床者:500元。
(七)收费依据
山东省物价局、财政局鲁价涉发[1996]115号文件。 |